(2015)芝毓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为8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