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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为8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