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新乾与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乾,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许永胜,山东省郓城县泓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冯英峰,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崔新乾,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许永胜,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泓霖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冯英峰,司机。被执行人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崔新乾与山东瑞祥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