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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乙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