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金文、杨桃奶等与杨阿才、杨开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文,杨桃奶,杨阿才,杨开良,杨才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文。申请执行人杨桃奶。被执行人杨阿才。被执行人杨开良。被执行人杨才奶。申请执行人杨金文、杨桃奶与被执行人杨阿才、杨开良、杨才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经审理。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