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涛与颜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0栋4-4-3号。被执行人:颜清,无职业。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房身社区的动迁款7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0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