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59-1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价值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原告黄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8×××06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