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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梁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被执行梁建明,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梁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220080101-016-201202185号个人消费借款合同、220080101-016-201202185号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二、被告梁建明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积欠借款本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9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