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开相与汪春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相,汪春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胡开相被执行人汪春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开相申请执行汪春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汪春伯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4)蓬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汪春伯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开相支付2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