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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奥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奥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58号原告: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新材料产业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王雨玫,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纪洪,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商学文,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锡奥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村工业园锡达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张跃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奥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00元,由原告山东晶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