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龙申请执行慕某、姜某苗、杨某林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慕某,姜某苗,杨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8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被执行人:慕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执行人:姜某苗,女,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执行人:杨某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刘某龙申请执行慕某、姜某苗、杨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慕某、姜某苗、杨某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慕某、姜某苗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慕某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姜某苗银行存款120000.0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