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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翟金周与被上诉人翟西周等分家析产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金周,翟艮周,翟西周,曹和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周委托代理人:孙霖、王淼,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艮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西周委托代理人:刘广全,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和香上诉人翟金周因与被上诉人翟艮周、翟西周、曹和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重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金周的委托代理人孙霖,被上诉人翟金周、翟艮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重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裴文娟审 判 员 姬秋萍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