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翁法执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淑霞等二人与赵彦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毕凤云,赵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616-2号申请人李淑霞,女,196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毕凤云,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彦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彦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代发工资(账号为6019460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彦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卡(账号为6019460xxxxxxxxx)存款zzz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025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