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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毋素珍、冯春林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毋素珍,冯春林,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毋素珍,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冯春林,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宝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毋素珍、冯春林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毋素珍、冯春林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毋素珍、冯春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毋素珍、冯春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毋素珍、冯春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为525.5元,由上诉人毋素珍、冯春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申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