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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雪峰诉马淑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峰,马淑杰,江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5号原告赵雪峰。委托代理人丁长荣。被告马淑杰。被告江洋。原告赵雪峰诉被告马淑杰、江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雪峰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雪峰。审 判 长  焦学义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