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雪峰诉马淑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峰,马淑杰,江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5号原告赵雪峰。委托代理人丁长荣。被告马淑杰。被告江洋。原告赵雪峰诉被告马淑杰、江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雪峰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雪峰。审 判 长 焦学义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