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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41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名何某甲,婚姻初期经济困难,双方经过努力慢慢积累修建了房子,后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脾气也变得暴躁,经常对我大打出手,且还对我不信任,即使被告生病住院我借钱也把他治好了。现在被告仍然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也不管不问。鉴于被告的种种行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xxx的房子一幢(面积约400㎡,价值40万元)由双方分割各一半;双方婚生子何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每月500元��活费。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赌博,只是打一些小点的牌,我也没有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有时候我是说话过分了些,但结婚这么多年我对家庭是尽职尽责的,我找的每一分钱都是拿回家的,最近两个多月她确实是离开家和她父母居住,我也去找过她,我现在愿意积极争取和好,把我们的家庭维持好;如果要离婚,孩子无论被告是否支付生活费我都愿意抚养;我要求将我们姻婚存续期间的存款平均分配,房子方面,因这个房子是我父母以前修的老房子,我们共同修建的只有小部分,所以只能分配我们两个人的部分。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红花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xxxx年xx月xx日在补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名何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现就读南白x中���原告自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红花岗区某镇某村某组修建房屋一栋但未提交房产手续,其他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红花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近年来虽然存在矛盾摩擦,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婚生子何某甲尚需家庭支持,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交流和增强家庭责任感,从照顾子女成长和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彼此给予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刁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