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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正安与李德华、徐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正安,李德华,徐小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熊正安。被告李德华。被告徐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安与被告李德华、徐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正安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正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正安撤回对被告李德华、徐小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本院根据原告实际情况及申请,经过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