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义文与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张义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05701309-9。法定代表人:陈培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义文诉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海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义文诉称:2014年7月20日,韩兆凤代表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20‰,韩兆凤在借条上注明其为连带担保人。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该笔借款。原告经考虑,现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整,偿还利息48000元(按月利率20‰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0‰顺延,直到本息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等。海天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韩兆凤因投资房产需要,口头向张义文提出借款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21日,张义文通过银行多次汇款给韩兆凤,总计190000元。2014年7月20日,张义文在韩兆凤办公场所给其10000元现金,同时韩兆凤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交张义文收执,并加盖海天公司公章。现就该笔借款,双方协商未果,张义文起诉到院,要求处理。另查,2014年12月7日韩兆凤因病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汇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兆凤向张义文借款200000元,有韩兆凤出具的加盖了海天公司印章的借条和部分汇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时,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张义文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韩兆凤出具的借条上明确注明其是连带担保人,现张义文只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应为其对自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海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义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梅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