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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建欢与惠州市雅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欢,惠州市雅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黄建欢,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7011206919,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布村委会黄布小组157号。委托代理人:凌锦育,系广东凡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雅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开发区19小区厂房。法定代表人:曹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欢诉被告惠州市雅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欢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惠州市雅致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为10365元,由原告黄建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