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赡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韩某甲,男,1944年5月6日生,回族,住义县义州镇东北街。被告韩某乙,男,44岁,回族,个体业者,住义县义州镇东北街。被告韩某丙,女,38岁,回族,个体业者,住义县义州镇东北街。被告韩某丁,女,41岁,回族,住义县义州镇东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韩某丁、韩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未交纳,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