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莉与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211号原告林莉。委托代理人龚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0000219194。法定代表人刘伟毅,职务不详。原告林莉与被告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