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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远芳敖正红等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远芳,敖正旗,敖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郭远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敖正旗,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敖正红,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郭远芳,敖正红,敖正旗因担保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申请人郭远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敖正红,敖正旗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远芳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郭远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敖正红,敖正旗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