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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郭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于2008年3月26日在沙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名郭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生矛盾,被告没有责任心,没有生活来源,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郭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原告郭某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三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情况;证据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证据四、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被告郑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3月26日在沙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名郭某某。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并生育一女。在生活中,原、被告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护,尤其是在双方发生矛盾的时候,更需要夫妻间多理解,多包容,多沟通,少怨恨。同时,双方再多点责任心和爱心,夫妻感情确有和好可能。加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金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