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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姜某,女,1991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