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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埃尔梅斯国际与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尔梅斯国际,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FG圣誉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AnnickdeCHAUNAC。委托代理人:舒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晶。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诉被告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负担。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