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季某某、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26岁,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61岁,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58岁,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季某某、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