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石杰申请执行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杰,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石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楼德龙。申请执行人石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740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