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毅阳与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周毅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炳勇。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毅阳,系广州市越秀区伊米路鞋业行的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罗国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毅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上诉人广东冠鹏鞋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剑文蔡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