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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小军与许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军,许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周小军,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平,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小军诉被告许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周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