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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涛与赵新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赵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赵新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新成所有的位于莱城区鲁中东大街58号xx楼东1单元x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01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