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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昭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昭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53号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布市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774-5。法定代表人:谢丽娜,职务:总经理委托人理人:代兵(公司员工),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昭阳,男,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罗开祥(系被告父亲),汉族,1943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昭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