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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92号申请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组织机构代码20311135-X。法定代表人顾日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特别授权),重庆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黄锦醺,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华兴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钢恒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欣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