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奕与XX梅、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XX梅,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78号原告:陈奕,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梅,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涛,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诉被告XX梅、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梅、张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4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奕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梅、张涛在银行账户上���存款84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蒋文权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9幢1404室(合蜀字第814003357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