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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刚与陈仲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陈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陈仲超,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陈仲超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7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