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刚与陈仲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陈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陈仲超,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陈仲超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7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