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剑军与叶学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军,叶学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剑军。被告:叶学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军诉被告叶学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剑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剑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