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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剑军与叶学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军,叶学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剑军。被告:叶学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军诉被告叶学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剑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剑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