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方德思诉雅安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城行初字第43号起诉人:方德思,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于近日收到方德思诉雅安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称:起诉人于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经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起诉人雅安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许可。雅安市司法局拒收申请材料,口头答复因起诉人是在职教师,待研究后再定。此后曾答复说:省司法厅的意见是起诉人系在职人员,需调入司法行政部门或大专院校方可办理。被起诉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起诉人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一、被告限期履行行政许可行为;二、确认雅安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审查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许可律师资格规范性文件,确认其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雅安市司法局的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无证据证明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人民政府为适格主体。经一次性全面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起诉人拒绝补正、补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德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郭 平审 判 员 :尤红霞代理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