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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贺尧与吴敬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贺尧,吴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侯贺尧。被执行人吴敬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敬礼银行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吴敬礼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迪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