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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文义与卢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义,卢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02040号原告:贺文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从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贺文义诉被告卢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从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贺文义诉称:卢从新因营运货车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柴油,截止2014年4月9日,共欠原告柴油款1859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年7月3日,其仅支付了1万元,余款一直未付。现请求判令卢从新立即支付油款1759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卢从新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卢从新因营运货车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柴油,2014年4月9日,经结算,卢从新共欠原告柴油款185980元,卢从新出具了一份欠条,同年7月3日,卢从新支付了1万元,余款一直未付。为此,贺文义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贺文义向法庭提举的欠条,以及贺文义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卢从新因营运货车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其所欠柴油款应当及时全部支付,卢从新一直拖欠未全部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从新欠原告贺文义柴油款175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卢从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