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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94号本院在执行刘家福诉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福申请将刘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