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94号本院在执行刘家福诉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福申请将刘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