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建波诉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波,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南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88号原告谢建波,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南庄村第六居民组。身份证号410881198304123531。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南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小丁,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波诉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