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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盘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蒋 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