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盘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蒋 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