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小毛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毛,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潘小毛,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刘辉,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潘小毛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因被告刘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