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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136号原告:沈阳市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满堂乡下木村。法定代表人:王全新,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睿,男,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志生,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于璐,女,系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开发区工作人员。原告沈阳市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