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袁文清与王强、刘祖荣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清,王强,刘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清,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祖荣,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刘祖荣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刘祖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