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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姜水清、陈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姜水清,陈丹丹,张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74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委托代理人:于小龙,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2021406110016。被告:姜水清,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丹丹,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媛媛,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磊诉被告姜水清、陈丹丹、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水清、陈丹丹、张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被告姜水清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担保人陈丹丹、张媛媛担保,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姜水清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0日,逾期还款被告自愿承付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000元,按实际天数计算。担保人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人承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愿无条件偿还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而被告却一拖再拖无还款诚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姜水清偿还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每日1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4月22日起诉之日,后继续计算至到还款之日);3、判令被告陈丹丹、张媛媛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姜水清借张磊10万元,担保人陈丹丹、张媛媛担保的事实。被告姜水清、陈丹丹、张媛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张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姜水清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如逾期未偿还,被告姜水清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该借款由被告陈丹丹、张媛媛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中,原告张磊要求查封被告姜水清所有的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贾店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本院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7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姜水清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姜水清借原告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被告姜水清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陈丹丹、张媛媛为被告姜水清借款作担保,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因约定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水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10万元。违约金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陈丹丹、张媛媛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姜水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从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