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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臧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薛佳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