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文、王新征、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王文,王新征,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文,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新征,女,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慧,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王文、王新征、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