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江小贷与黄翠元、郑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翠元,郑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翠元,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郑久红,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翠元、郑久红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