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与郑艳坤、张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郑某某,张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周民终字第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41208-3。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200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法定代理人郑心房,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萌,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张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516.67元。原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郑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