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323号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县临河镇杨工村。法定代表人刘巧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凯、许超,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9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