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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2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静。委托代理人姚杏兴。委托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博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雄。委托代理人朱云尉,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雨兴。委托代理人傅强,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